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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24W)

一、解僱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解僱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解僱勞動關係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導致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前者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但是後者並不是這樣。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一種載體。簽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後,和公司就沒有勞動關係存在了,勞動合同自然也不再約束雙方。

2、解除勞動關係是指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由於當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

(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勞動關係的解除對於勞動者來說的話,是需向履行期間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的話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履行的,否則的話是很容易出現一些違法辭退的現象,這個時候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