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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診斷為疑似職業病 |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1.93W)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職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及治療期間,認定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屬於違法解除。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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