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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二倍工資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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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二倍工資合理嗎?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二倍工資合理嗎?

合理的。未續簽合同期間勞動者權利義務按照勞動爭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視為雙方以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應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並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寬限期。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我們知道當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及時續簽仍在上班的情況發生時,應當給予公司一個月的時間,若一個月之後公司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那便可以要求公司對之前的工作時間支付二倍工資。

最後,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積極續簽的,將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建議最好在公司忘了之後及時提醒,要是提醒之後還不肯籤的,那麼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不想再繼續聘用員工,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提高勞動報酬,並以此為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