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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證機關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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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證機關是哪裡?

勞動合同簽證機關是哪裡?

勞動合同中的簽證機構是第三方監督機構。

1、一般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式三份,分別蓋上公司的章,本人簽字,另一個就是簽證機構的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鑑證不是必須的,是否鑑證與勞動合同的效力無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合同未經鑑證為由不受理相關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鑑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程式及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確認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鑑證是對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的證明,是國家對勞動合同實施有效管理的一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未要求必須到相關部門鑑證。但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勞動合同簽訂後,建議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或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辦理鑑證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

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勞動合同的簽證機構是第三方監督機構,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如下,用人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勞動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基本資訊,勞動合同的期限,員工工作的時間、地點,工作的內容,以及工作的薪資待遇,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