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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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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嗎?

一、勞動者被判刑就開除公職嗎?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受處分人員計算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原國有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

2、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二、開除公職的詳細程式:

1、單位召開會議,作出決議開除公職。

2、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具體開除公職手續。

3、將被開除公職人員的檔案及時轉移到相關的勞動或人才市場。

公職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後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我國的公職人員的各個方面都會受到法律的規範,因為公職人員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政府和國家的形象,所以公職人員在工作和日常中都要遵守相應的法律,如果公職人員作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並被司法部門處罰後,也是一定會被開除公職並終生不可以錄用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