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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轉正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1.46W)

一、沒轉正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沒轉正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用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辭退屬於非法辭退的情形,則可以申請用人單位的賠償或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

二、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原有試用期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評估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後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並且必須以正當理由在原有試用期到期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試用期到期或用人單位單方不得擅自延長試用期。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綜上所述,員工在未轉正之前往往要經歷一個試用期,在未轉正之前,如公司證實員工不合格不能勝任崗位的,可以在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將其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員工本身無過錯的,公司還是辭退,則應當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