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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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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1、司法鑑定人出庭應按照審判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2、司法鑑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

3、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著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

4、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鑑定人應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鑑定相關問題。

二、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的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此條並不能判定誰應預先支付鑑定人出庭費用及最終負擔。民事審判中,鑑定人接受質詢的出庭費用負擔問題常常被忽視,導致當事人的質詢權不能有效行使。

對鑑定人出庭費用由誰負擔有二種觀點:一種認為是由申請鑑定人出庭的當事人預支付,最終由是否採信鑑定意見而決定誰負擔;另一種是由鑑定申請的當事人預先支付,由敗訴方負擔。

三、司法鑑定人出庭技巧

針對發問方的上述質疑,鑑定人具體答辯應對策略如下:

一是充分準備答辯材料,有針對性主動進攻,先發制人。根據通過合法的渠道,如鑑定委託單位,受理該案件的公、檢、法機關,或經受理法院批准,向對方當事人的律師瞭解發問方對鑑定的質疑內容,用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鑑定標準和公開發表的參考資料,證實自己的鑑定意見正確。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滿自信,沉著冷靜、不卑不亢,答辯時要論證全面,以全駁偏。在庭審中鑑定人應對正確的鑑定意見採用通俗的語言適當展開,使庭審中雙方能夠接納;同時針對發問方以點帶面之處,採用以全駁偏的方式攻其偏謬和漏洞。對於不能迴避的問題,原則問題態度明朗,堅硬、果斷,緊緊圍繞與本案有關的鑑定意見論證;該回避的問題迴避,該反駁的問題也不要客氣。

三是使用邏輯語言,攻其矛盾之處,環環相扣。這就要求鑑定人在平時就掌握一些辯論技巧,提高綜合素質。回答質疑時,語言要簡潔明瞭;對鑑定無關的內容不予回答;庭審中如有多人多種鑑定意見,質證時不必對他人鑑定意見進行評判。

四是原則問題不讓,枝節問題不辯。如在枝節問題上出現了失誤,對方久問不止,應及時向合議庭提出反對意見,提醒對方回到原則問題上來。只要不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問題,就不去辯論。

五是充分利用反對權,爭取審判人員、鑑定有利方當事人及律師以及公訴人的支援。凡與本案鑑定無關或枝節性的問題,或者當發問方使用誘導性語言時,應及時提出反對請求。

六是對於確屬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鑑定失誤或錯誤,要勇於面對。該補充鑑定內容的,要及時同意補充有關鑑定內容,並認真做好補充鑑定工作;該重新鑑定的內容,尤其在鑑定人無法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鑑定意見正確時,要主動承認鑑定失誤或錯誤,正確對待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司法鑑定機構提供了司法鑑定意見之後,並非所有的情況下,都需要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只不過審判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另外,司法鑑定人員在出庭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費用,到現在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