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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98W)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別是:按照雙方約定還是按照國家的法律執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時,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有法律規定的,不能隨意訂立,同時也不能輕易的解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解除條件的,屬於無效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不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規定對解除合同進行約定。

二、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特殊情況下的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特定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意味著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有相關規定的,雙方的約定也必須要符合法律,不能超出法律的範圍自行約定,否則即使雙方約定後達成一致,但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此約定也是不被認可的,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