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不籤合同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關係 閱讀(5.87K)

一、不籤合同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辦理

不籤合同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法律給了一個簽訂的期限,就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與你簽訂的話,可以要求公司簽訂,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防止以後發生糾紛後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便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不過這裡需要提醒的是,能主張雙倍工資的時間節點以及在一個月內沒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必須是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訂立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不能想著雙倍工資而在單位要求籤訂合同時故意拖著不籤,這樣是不能主張雙倍工資的,需是因單位的原因,沒能簽訂勞動合同。

辭退員工的原因有很多種,但是能夠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也只是法律所規定的那幾種情形(因篇幅限制,此處我就不再一一列舉法條內容,若有需要的可以在《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條至四十八條中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需要提醒注意的一點兒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類勞動者在辦理這類工資的賠償時,應積極的收集案件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賠償的雙倍時間不得超過11個月,而且賠償這類工資的時間必須在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後,對這類勞動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辦理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