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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嗎?

勞動關係 閱讀(2.27W)

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嗎?

一、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包含績效嗎?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包括津貼、獎金及績效工資等。

代通知金一般是離職前一個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哪些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企業支付代通知金給職工,是對其離職的一種經濟補償,標準就是一個月工資。由於工資總額包括績效、津貼等,代通知金裡面也應該包含績效工資。實踐中,有些職工的工資收入不穩定,這樣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通常採取職工過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資作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