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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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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提前30天告知員工的,若想要員工馬上走人的話,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以代替30天的時間。那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也多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後解除,即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點雙方可以以約定的的方式進行設定,解除日可以是協商當日,也可以是協商日後的某一天。

二、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不是為所欲為的,如果是協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願、平等、公平地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其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般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的。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各位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