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酒店辭退員工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未依據上述規定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則可能涉嫌違法,會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沒有合理的情況之下將員工進行開除,首先要對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果是員工違反了公司的相關條例,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開除的時候就不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如果員工要進行離職的話,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行。用人單位不得以惡意的行為趕走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