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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酒店怎麼辭退員工?

勞動關係 閱讀(6.79K)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酒店怎麼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法》規定酒店怎麼辭退員工?

訴前根據《勞動法》規定酒店辭退員工必須要在員工存在著過錯的情況之下,來進行一步一步的辭退的手續的辦理,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試用期期間的規定要合法。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2.確定實際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間。實際的試用期間應當以約定期間為準;若約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確認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二、辭退員工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

勞動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現實生活當中只顧員工的話,它是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法》有規定的,否則的話它是有很多的問題存在的,比如說很多的勞動者他們經常的遲到早會這樣的話,就會導致整個公司的運營管理的制度會發生一些不正常的情況,所以就需要進行一定的辭退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