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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賠償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1.58W)

一、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賠償法律法規有哪些?

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賠償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錯誤觀點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三、辭退與解僱的區別是什麼?

1、處理方式不一樣。解僱的方式是正式,而辭退的程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

2、結果不同。解僱可能是因為員工不思進取等,而辭退更多的是因為員工有的行為出現。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要對員工進行相關開除的話,是要有明確的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才能無條件開除,否則是必須要支付相關的勞動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的話,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