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工廠強留工人不給辭職怎樣辦

勞動關係 閱讀(1.15W)
工廠強留工人不給辭職怎樣辦
律師解析:無需其同意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