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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強留工人不給離職如何辦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89W)
工廠強留工人不給離職如何辦
律師解析:無需其同意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的離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