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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

勞動關係 閱讀(2.84W)

用人單位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

相信各位勞動者對試用期都不會感到陌生,通常勞動者到了一家新的單位,此時都會約定一個試用期,這試用期都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在試用期到期之後,用人單位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人單位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聘錄用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設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與用人單位的磨合情況。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根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試用期結束後,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鑑於試用期從法律上主要是用來考察勞動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3、用人單位發生改制後,改制企業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與之前勞動合同不同的話,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樣的,如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同一用人單位重新招聘錄用的,因原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所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與勞動者重新約定試用期的。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在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後,勞務派遣公司又將該勞動者派遣至其他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的,新世紀用工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在約定試用期期限屆滿之後,就不能再重複進行約定,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至於試用期的期限有多長,則就要根據實際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