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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的離職申請,一般來說只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員工就可以自由離職。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只要提出了書面的離職申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拒絕的,員工是具有無條件的辭職權的,並不因單位的不同意而存在無法離職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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