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證據就是知情的同事作證,辭職信本身也可以作證。但凡是能夠證明是什麼時候提交辭職信的人證、物證等都可以證明。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可以把書面通知書影印或者拍照留底,若單位無視或者不理會離職通知而不給予離職,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資料;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