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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勞動關係雙倍賠償工資嗎?

勞動關係 閱讀(2.25W)

未解除勞動關係雙倍賠償工資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工作的時候我們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勞動合同是我們國家規定的保障我們員工的合法利益的一個重要的東西。勞動合同在我們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是有重要的作用的,那麼未解除勞動關係雙倍賠償工資嗎?

經濟賠償金應該按《勞動合同法》限定的金額賠付,如果用人單位無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係,再加一個月薪水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限定向勞動者提議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商量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n(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認可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限定終止固定時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限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國家對於未解除勞動關係雙倍賠償工資嗎的問題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頒佈的勞動法進行看待的。一般情況下雙倍工資的賠償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時候沒有按照提前一個月的規定告知員工,這個時候是可以有雙倍的工資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