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當天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8.24K)

一、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當天辭退嗎?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當天辭退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是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辭退勞動者的,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及經過培訓以後,仍不能適應該崗位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辭退屬於一種違法辭退,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首先試用期結束之後,員工可以和用人單位確定是否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署,那麼代表著員工就已經沒有在該工作單位進行工作,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簽署勞動合同的話,首先要和試用期員工說明其不適用該單位的相關原因才能夠進行開除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