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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天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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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三天可以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三天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隨意辭職。對於試用期需要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手續,如果因隨時辭職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主張賠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怎麼辦

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細研究上面的法條,我們能看出,合同不滿3個月,用工單位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如果遇到拖欠試用期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請求幫助,同時也可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試用期要想辭職是必須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方的,如果因為沒有提前三天告知用人方辭職而對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賠償的。如果試用期用人方沒有給工資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