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工作滿3個月被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1、如果被被辭退是正常情況下辭退,例如員工違法了公司章程或違法了,那麼是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員工的話,那麼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3、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工作滿3個月被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這是員工所擁有的一項合法的權利。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金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確實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收集相關的證據到當地的相關部門申請進行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