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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辭退員工要求年假最後一個月休可以嗎?

勞動關係 閱讀(8.1K)

一、企業辭退員工要求年假最後一個月休可以嗎?

企業辭退員工要求年假最後一個月休可以嗎?

用人單位具有年休假安排權,安排勞動者解除合同前休完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年假的有關法規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佈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來辭退員工,但需要向員工說明辭退的原因,不同的原因導致員工被辭退的也需要支付不同的經濟補償金。另外,關於年假的認定,勞動者也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的,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的應當以工作實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