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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生子撫養權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子女撫養 閱讀(2.54W)

意外生子撫養權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意外生子在現在的社會中並不少見,很多孩子在父母還沒有準備好的時候就意外的降臨了,關於這種非婚生的意外子女婚姻法賦予他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於是關於意外生子撫養權的問題就有了法律的依據,但是在夫妻雙方離婚訴訟中關於意外生子的撫養義務也是雙方需要共同承擔的,非婚生子女無論父母之間是怎樣的關係都不影響他因該得到撫養的權利。

一、離婚時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確定

在離婚之訴中,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二、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當然前面所說的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同居關係,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於特殊的同居關係了。根據一般的經驗,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於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關係時,父母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上是比較平等的,這種情形與上述的情形還是有所區別的。

綜上所述,意外生子撫養權不會因為父母的同居關係而有所變化,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也不會因為孩子的來臨方式有所改變,當父母雙方因為這個孩子的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時候,法律對此的規定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都是奔著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進行判決的。本站強調指出,非婚生子女在很多方面會面臨現實的一些問題,但是他所擁有的權利是與婚生子女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