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員工追索住宿費可以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崗位津貼需要支付,崗位津貼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應按照工資待遇向勞動者支付。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應該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合同中有住宿費一項可以追索。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二、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想要開除員工需要對其進行賠償,如果員工已經工作一年那麼要向其尺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已經工作年滿半年以上但是沒有滿一年的可以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工資高賠償的金額多,工資少賠償的金額隨之也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