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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代通知金直接走是否可以

勞動關係 閱讀(2.39W)

不要代通知金直接走是否可以

一、不要代通知金直接走是否可以?

1、如果公司沒有做出任何違規違紀的行為,員工最好不要不打招呼,直接離職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二、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這些情形不是員工自己想要離職,而是公司根據當時的情況只能要求員工離職了,在公司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很少有職工會主動拒絕公司賠償代通知金。如果不是因為情況特殊,僅員工自己想要跳槽離職的,直接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