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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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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

一、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

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的,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解決方式

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解決拖欠工資: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和25%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勞動者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後,發現自己並不適合這個工作,或者說是因為用人單位一直不發放工資,導致勞動者對單位喪失了信心,想要離職,法律當中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立刻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