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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太多被辭退有補償嗎?

勞動關係 閱讀(2.5W)

遲到太多被辭退有補償嗎?

遲到太多被辭退有補償嗎?

如果累計到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是沒有補償的;如果達不到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6種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顯然,遲到不應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因此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