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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6.31K)

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解僱員工是單位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解僱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就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實踐中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有哪些呢?而在解僱職工的同時,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本文馬上為大傢俱體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員工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用以評價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的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並且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明文規定。

2、職工的違紀行為與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並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原始記錄證據。

3、如果規章制度中對職工違紀行為規定了處理程式,則必須按規定程式給予處理,並有相應證據。

二、單位解僱員工要注意哪些

關於解僱員工問題。公司往往會根據員工的個人原因作出的解僱決定和解僱不同,它以員工的不良表現,過錯和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進行此種解僱的企業應該提出確切和真實的理由,否則就是濫用解僱權。

1、解僱是不是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是否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是否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作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僱並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僱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汙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出於對職工利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對單位解僱職工的條件是做出了嚴格規定的,而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來進行解僱。當然,有些時候可能單位還需要對被解僱的職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