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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7.69K)

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期限必須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與此同時,單位也是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此時也是滿足相應的條件的。那麼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約定試用期注意什麼?

作為勞動合同追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係著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後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後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3)在約定試用期時,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即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必須是在正式簽訂合同的前提下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加以規定,而不能先試用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後再籤勞動合同。

(4)約定試用期是有期限的,且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週,合同期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體包括哪些,一般都是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勝任該工作。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