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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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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調崗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說,企業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給員工調崗,員工有權拒絕調崗並可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