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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不滿十六歲的人怎麼進行處罰

勞動關係 閱讀(3.03W)

僱傭不滿十六歲的人怎麼進行處罰

在我國,要是有單位或者個人僱傭不滿十六歲的人從事相關勞動的話,這樣的行為無疑就會構成僱傭童工,依法是要對僱傭的單位或個人做出相應處罰的。那究竟僱傭不滿十六歲的人該怎麼進行處罰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則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使用童工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從重處罰。

第九條規定,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未成年人當中,我們要注意區分未成年工和童工。其中屬於童工的,一般是未滿16週歲的,這類人我國是禁止單位或個人僱傭的。而要是違法僱傭不滿十六歲的人,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