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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為曠工被辭退能領到失業金麼

勞動關係 閱讀(2.32W)

員工因為曠工被辭退能領到失業金麼

一、因為曠工被辭退能領到失業金麼

曠工如果沒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的情形,並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拿到經濟補償。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3、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五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由企業提出不再續訂的;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不少人認為,用人單位因為曠工的原因而開除了勞動者,肯定屬於非因本人原因中斷就業,就一定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但其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這僅僅只是條件之一,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條件規定,那麼最終才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