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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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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這一點會通過勞動合同做出明確規定。對於雙方來說,都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畢竟,勞動市場是自由的。當然,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還有恢復勞動關係的希望。那麼,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選擇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從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來看,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已實施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並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的;

3、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因用人單位進行基於經營戰略調整需要,對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導致勞動者原崗位相關業務已不存在,且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會計等),且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矛盾過於激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勞動者確有再就業能力,且雙方已喪失維繫勞動關係信任基礎的;

8、違法解除的原因僅為程式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法律等實體方面合法,勞動者實際不享有繼續履行利益的。

綜上所述,因為單位原因,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獲得經濟賠償。如果後期單位停止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本人提出恢復勞動關係的話,雙方還是可以繼續履行勞動關係的,這也是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當然,大部分情況下,勞動關係一旦解除,雙方就不會重新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