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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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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公款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因此如果挪用公款是會構成犯罪的,同樣的工傷保險基金也不是屬於私人所有,因此不能夠擅自挪用,那麼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並人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二、定義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

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遵循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需要,如:勞動者的醫療服務、手術治療費、短期生活費、長期憮恤費以及遺屬憮恤費等。另一方面,基金來源及費率標準是否可行,既要體現公平,對於不同風險程度的用人單位徵收不同的保險費,又要考慮用人單位和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不應出現企業因繳納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市場競爭力下降的現象。

特點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範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物件、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性質

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費率的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首先我國刑法中對於這個行為也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如果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將會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將會給予行政上的處分,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