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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稽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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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稽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員工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發生的,但是現實就是存在很多不特定的意外,我國對於工傷有明確的規定,工傷是可以享受到賠償的,並且在員工工傷的療養期間,可以享受原來的工資福利不變。那麼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稽核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稽核

1、工傷中體現的費用主要是由社保基金和單位共同支付。《社會保險法》中有具體規定。

一般在遞交稽核申請後,60天內下發。

2、社保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稽核需要遞交有:工傷及職業病認定書影印件一份;勞動能力鑑定書一份或醫療終結鑑定表一份;醫療發票、住院總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及出院小結影印件;轉入賬戶;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3、單位支付的工資按月支付,如有傷殘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協商支付。

4、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不支付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提交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等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工傷保險經辦規程》

第七十三條 涉及第三人責任的,業務部門稽核工傷待遇時,還應稽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於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需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於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七十四條 業務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療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業務部門根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核定其他工傷待遇。

第七十六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業務部門稽核以下資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四)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六)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七條 業務部門核定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對本規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本規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

業務部門應建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臺賬,通知稽核部門追償。

工傷保險基金待遇稽核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的待遇首先要有員工參加社保的情況,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應該及時的幫助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有了社會保險發生工傷才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