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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還沒滿18歲算不算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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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還沒滿18歲算不算童工

一、當事人還沒滿18歲算不算童工?

按勞動法來說不算。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具體分析如下:

1、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4、《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二、童工因工受傷怎麼辦?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等於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僱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有很多人一直都以為只要是僱傭未成年人的就算是僱傭童工,希望在此大家就能夠了解清楚我國法律上對未成年工的年齡劃分。而且,僱傭童工或者未成年工的這些用人單位大多數,各方面都是非常的不規範的,因為現如今,企業要想做大做強需要的都是一些高精尖的人才,其實對未成年工本身來說,在這樣的用人單位當中工作,本身也是耗費自己的青春和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