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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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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式,直接合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併是企業兼併的形式之一。吸收合併的操作方法、程式、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法律效果、公司合併無效之訴、不同種類公司之間合併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併中應注意的問題。公司合併可以使原有的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有利於公司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從而提高競爭能力,產生規模效益。

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執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的企業兼併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二、公司合併的程式是什麼?

1、由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並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併,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併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備置於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7、實施合併;移交資產、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或新設章程等。

8、辦理合並的工商登記手續;合併後消滅的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一個公司來說,如果因為經營不善或者是需要對此進行重新的整理,是可以通過公司合併的方式來完成的。一般情況下,公司合併必須是有兩個以上的公司來組成一個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