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企業應該用什麼方式扣員工工資 | 是合理的嗎?

工資福利 閱讀(4.83K)

一、企業應該用什麼方式扣員工工資,是合理的嗎?

企業應該用什麼方式扣員工工資,是合理的嗎?

企業用任何方式都是不應該剋扣員工的工資,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合理的。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第16條,《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進行合法的扣除或扣減,但需要分別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種情形為“代扣工資”,即依法應該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

第二種情形為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三種情形為“減發工資”,其法定情形為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客戶未付全款,並非法定扣罰員工工資的法定情形,故此做法違法。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企業不能以任何形式的介面或者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但是如果造成了公司的損失或者是扣除的金額非常的低、能幫助企業的各項工作更好的運轉的,在一定的範圍內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旦不合理,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