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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工資福利 閱讀(1.48W)

一、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釋出)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這兩份檔案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職工利益的角度,規定不得以“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法律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釋出)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