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可以不找律師嗎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找律師嗎?

刑事案件可以不找律師嗎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可以不找律師,找不找律師是嫌疑人的權利,但找律師對嫌疑人是有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祕密,不得洩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總而言之,司法機關肯定不會強行責令犯罪嫌疑人找律師的,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為自身經濟困難請不請律師,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特定情況下,司法機關會給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