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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費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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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費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

即便是在三十八、九度的高溫天氣中,仍然有很多人在戶外工作,高溫是對他們的一直考驗。按照規定,對於高溫環境作業人員,企業應當支付高溫補貼。企業拒絕支付的,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部門的罰款。那麼高溫費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講解具體瞭解下。

一、高溫費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

1、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二、清涼飲料能否代替高溫補貼?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另外,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單位沒有發放高溫補貼如何維權?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外,單位還應該向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應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結合上文,小編告訴了大家高溫費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的。法律規定,當氣溫超過35度時,企業要為職工發放高溫補貼,發放的形式是貨幣,不能用實物代替。企業拒絕支付補貼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管部門投訴,經查處屬實的,企業應當補發高溫補貼,並接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