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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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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一) 職工因賣淫嫖娼被收容教育期間,其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等待遇應停止執行,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


 

(二) 收容教育期滿回企業,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恢復其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待遇,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和各類補貼由企業重新確定。


 

(三) 被收容教育人員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的規定執行。


 

[詳見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賣淫嫖娼人員被收容教育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覆函》(1997年5月30日勞辦發[1997]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