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討要工資找哪個部門?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向公司索要工資需要哪些證據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在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說明了企業必須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同時用人單位也不可以無故的剋扣和拖延發放工資,如果出現了拖欠工作的情況,勞動者也可以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證據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請討要工資的請求。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