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一些傷害事故,往往會對職工的身體造成一定的傷殘,影響勞動能力。此時是否需要對傷殘職工進行相應的傷殘津貼補償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工傷傷殘津貼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
二、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
傷殘津貼計算方法是按照職工傷殘鑑定等級,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可要求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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