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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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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規定給員工放假,同時還要保證員工在節假日的工資待遇。但現實中也有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那此時如何對節假日加班費計算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如何對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明確了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資按照工資的300%計算。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句話的意思很明顯,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即使不上班用人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可見,300%的加班工資是在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的,如果加上法定節假日本身的工資,等於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該天可拿400%的工資。

有些人對此就產生疑問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資表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都是支付300%的工資,從來就沒有見過發放400%的工資,勞動部門也不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這又是怎麼回事呢?其實這是勞動者對加班工資倍數的理解有誤導致的。通常來說,勞動者所領取的工資均是“月薪制”,比如月薪3000元,其實這3000元本身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加班,用人單位在支付月薪外再支付300%的加班工資是合法的,沒有少支付工資。假如勞動者是按照“日薪”結算工資,如建築工人,做一天結算一天工資,假設日薪1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日薪員工在元旦加班,則元旦工作一天,因勞動者本來在該天應該有100元的工資,安排加班的,還可獲得加班工資300元,加起來等於勞動者元旦加班共拿到了400元,從這個意義上說,加班工資就被勞動者理解為四倍了。

綜上所述,領取月薪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加班工資,由於勞動者忽略了月薪中已包含的法定節假日工資,所以理解為加班工資是三倍。而領取日薪的勞動者,因為每日領取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拿了四份工資,所以認為加班工資為四倍,其實這是表面現象,實質上用人單位支付的加班工資都是三倍。

很多法定節假日都是放三天,但這都是加上前後星期的調休一起的,而此時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話,還需要看實際加班的是在什麼時間段,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當天安排加班的話,那此時加班費的標準為300%,否則的話加班費就只能按照2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