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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算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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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算最合理?

在疫情期間員工工資怎麼算最合理?

疫情期間,上班員工發放標準:工作日,工資正常發放;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屬於法定休假日的為大年七年級至九年級,這3天如果加班,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未上班員工發放標準:員工因為有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在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報酬應當全額支付(包括津貼及補貼),直到員工確診患病或者解除隔離恢復正常上班。

二、疫情期間的工資認定情況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在情況允許的話簽訂待崗協議。並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所以,如果公司受疫情影響嚴重,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停工停產,不過得在待崗首月發放正常工作時的全額工資,從次月開始發放當地執行標準的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這一規定明確了工資按照出勤照發,也就是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需要明確的是,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進行工作的是,是可以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支付工資待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待遇的,在疫情期間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