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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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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怎麼辦

符合條件的員工是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的,但在實踐中卻因為各種原因而讓用人單位不安排這部分員工年休假。年休假本來就是他們該享受的待遇,現在不安排年休假了,該如何對他們進行補償呢?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怎麼辦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不能安排年休假 工資要按3倍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相關知識:以下4種例外情況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員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如果是單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則要按照三倍工資支付員工本該享受的年休假。如果是員工自願不休年休假的,那麼單位只需要按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即可。所以在不休年假的時候,其工資待遇還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您還有年休假這方面的疑問,請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