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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試用期工資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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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試用期工資怎樣計算

勞動者剛進一家公司的時候,往往會進行一個試用期的約定,法律中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並且也是要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那麼在2017年度試用期工資怎樣計算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2020年度試用期工資怎樣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而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買社保。所以試用期內也要繳納社保。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時則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1、合同期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最多1個月;

3、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多2個月;

4、合同期限3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立試用期。

也就是說違反上述的5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雖然法律中沒有具體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數額,但是卻明確了一個最低的工資標準,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低於法律中規定的工資數額支付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以上就是對試用期工資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